今年暑假期间,同在一所学校任教的张老师和王老师都在从事学生的课外辅导,但取得收入所纳税款却相差甚多。为此,两位老师特别来到税务部门进行咨询。
税务人员介绍,教师在校外办班、兼职的收入缴纳税款,按其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教师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以个人名义开办培训班的情况;另一种是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包括两种形式,教师受聘于培训机构做兼职辅导教师、从事家庭教育的,或是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
张老师是当家教,王老师是取得执照办辅导班,他们缴纳税款的税率不相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在自己的工资、薪金之外单独纳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而取得执照开办培训班则需按营业税有关规定,按照“文化体育业———其他文化业”税目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孝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8号)规定,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张老师和王老师一个月内均收取培训费用5000元,那么从事家教的张老师应当缴纳税款为:5000×(1-20%)×20%=800(元),而王老师在不考虑相应成本费用及损失的情况下,应缴纳的税款则为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5000×3%+5000×3%×5%+5000×3%×3%+5000×5%=412(元)。